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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婚姻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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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婚姻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收继婚,简单来讲就是将寡居妇女由亡夫亲属收娶为妻的婚俗,特点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这是完全碾压妇女人格的野蛮婚俗。

赘婿婚,和如今的意思相同,即女子不出嫁,招男方进女家为婿。收继婚在蒙古人、色目人以及北方汉人中盛行。

元代立国98年,在此期间,元代婚姻大体呈现出两种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古代蒙古族依旧保留着较为原始的各种婚姻形态,第二特点是婚姻形态逐渐汉族化,向封建化发展。

由于元代是由游牧民族蒙古族建起来的多民族国家,民族构成十分复杂,因此与中原汉族传统婚俗有很大程度的不同。蒙古族进入中原后,独特的婚姻形式对汉族产生了影响,同时中原汉族婚俗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蒙古婚俗的改变。

蒙古婚制和汉地传统婚制共存

谈到“婚姻”二字,颇有历史。汉郑玄曰:“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唐孔颖达疏谓“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谓嫁娶之礼也。”男子一般都是黄昏时来娶妻,女子跟随一起到夫家。

值得注意的是,蒙古人为了维护本民族的特性,把元朝的百姓分为四等,地位从高到低依次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

这里的汉人指的是原金国人,包括汉族、契丹、女真等,他们大部分是北方人而南人指的是原南宋汉人和其他民族,他们大部分是南方人。色目人地位高,因为他们善于经商给蒙古人带来了大量财富。南人地位最低,因为南宋是最后才被征服的。

收继婚在蒙古人、色目人以及北方汉人中盛行,呈现出初期宽松、中期紧缩、后期限制的特点。

元代赘婚有两类四种:养老婚、年限婚、出舍婚和归宗婚。元人文集中就有大量关于赘婿婚的记载。法律还对“赘婿”作出了某些限制,比如有对独子家庭的限制、军户的长子不能作赘以及限制良

另外,蒙古人多妻的情况在法律上是不受限制的。多妻的家庭中,长妻的地位最高。最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多妻,但是他们之间不会争吵,这也是蒙古女子性格温和所致。成吉思汗曾立:“只要其种类子孙蕃衍,不许有妒忌者”。

蒙古族的婚姻没有辈分差别,例如,成吉思汗与拖雷父子二人即娶姐妹二人成吉思汗把幼女嫁给了其母的兄弟等。总而言之,元代是游牧民族蒙古族建立的多民族国家,法律制度还没有受到儒家太大的影响,所以婚姻制度中还保持着独特的民族特征。

2、汉族的婚姻礼俗

与蒙古人、色目人等其他民族多实行一夫多妻制不同,汉人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或一夫一妻多妾制,这基本上是承袭了前代的婚姻形态。

至元八年元律规定:“有妻更娶者……据已后更娶者,若委自愿,听改为妾……有妻更不得求娶正妻,外若有求娶妾者,许令明令婚书求娶。”

元代汉人婚姻礼制内容十分丰富,包括议婚、纳彩、纳币、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婿见妇之父母七条。汉人流行的买卖婚就是私有制婚俗的一种代表形式,以纳彩和纳币这两种形式呈现出来。其实这两种仪礼都是为了议定娶妇的身价而设定的,财礼的多少看品官、庶人品级和贫富程度。

蒙族婚姻形态汉族化。蒙古统治者推行的政策,导致了蒙古婚制与汉族礼法婚俗始终存在着冲突。为了稳固在汉地的统治,元代在有些方面也才采取了宋代以来的礼法传统法律,有了胡汉同化的倾向。

总结:

元代是由游牧民族蒙古族建立的多民族国家,法律制度没有受到儒家太大的影响,在婚姻制度方面也保存了独特的民族特性。

虽然统治者在初期用法律形式向汉人推行过蒙古婚姻制度,但元代政府的统治区中汉族占多数,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就会受到汉族婚姻礼制的影响。

游牧文化和农耕文化不断摩擦碰撞、相互融合形成了独特的元代的婚姻制度,表现为蒙古婚制和汉地传统婚制共存的二元体系。蒙古统治者在婚姻制度上采取了很多汉族化的措施,基本上延续了唐宋以来的制度,最终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元代的蒙古族实行多妻制。妻子的多少,由家庭的财产状况决定。据《出使蒙古记》记载:“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妻子”“ 一个人如果不购买妻子,他就不能拥有妻子。

因此,有的时候,姑娘们早已过了结婚的年龄,可是还没有出嫁,因为他们的父母总是把她们留在家里,直至把她们卖了”。由于财产状况不同,蒙古人的妻子数目差距很大,有的人可以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妻子,有的人只有几个妻子甚至一妻或无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