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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签订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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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签订的条约

1871年签订的《中日修好条规》被认为是近代中国第一个平等的建交条约。

其中约定“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未调处,以敦友谊”。这反映出 清政府希望联日抵御西方侵略。

《中日修好条规》(日本称日清修好条规)是1871年(清同治十年,日本明治四年)9月13日中国清朝政府与日本明治政府在天津签订的条约,同时附有《中日通商章程》。中方代表为李鸿章,日方代表为伊达宗城。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谋求对华建交,此举得到清朝大臣李鸿章的呼应。在谈判之际,日本企图在中国攫取西方列强所有的特权,但谈判的主动权一直掌握在中方手中,李鸿章等为了将对日关系和对西方关系区别开来,故意将“条约”之名改成“条规”,并反对将日本“天皇”称号写进文本中、拒绝日本提出的“一体均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内地通商权,最终迫使日方屈服,贯彻了中方的主张。《中日修好条规》还规定中日两国互不侵犯,共同享有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因此一般认为这是一个平等条约。

日本对《中日修好条规》并不满意,在此后二十多年中屡次要求修约,但均被清政府拒绝。甲午中日战争后,《中日修好条规》作废,代之以不平等的《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1871年签订的条约

《中日通商章程》为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于1871年(同治十年)签订的条约。1872年(同治十一年),日本提议修改此条约未果。1873年(同治十二年),清朝政府派李鸿章与日本使节在天津进行换约。

为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于1871年(同治十年)签订的条约。1872年(同治十一年),日本提议修改此条约。1873年(同治),清朝政府派李鸿章与日本使节在天津进行换约。《日清修好条规》,是在1871年(明治4年)9月13日,日本与清朝之间签订的条规.日本大使为伊达宗城而清朝大使为李鸿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