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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的空屋能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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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的空屋能确权

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条关于“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合法的继承人。

对于第二种情形,应当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原房屋所有权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当事人因此而享有的土地权利并不是无期限的,而仅限于房屋的存续期间。因为严格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宅基地的管理规定,这些当事人不应当取得或者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他们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而对土地享有权利。如果房屋灭失,他们对土地的权利也将不再存在。因此,实践中如果这些空房坍塌、拆除,则不应当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定登记使用权的,应当由农民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