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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劳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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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劳模待遇

凡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平均工资标准的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称号的,给予其享受适当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属非农民劳模的,全国劳模每月补助150元,省级劳模每月补助100元,市级劳模每月补助80元属农民劳模的,全国劳模每年补助1500元,省部级劳模每年补助1000元,市级劳模每年补助800元。

乡镇劳模的补助金由所在乡镇财政核发县属企事业单位劳模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核发单位已关闭、破产的,由该单位主管单位核发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县总工会核发。

   现行待遇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市政府给予的奖励。2008年以前,我市给予市劳动模范奖金为1500元/人,从2008年(第32届)开始,我市劳动模范的奖金调整为3000元/人。

      第二部分是劳模所享受的待遇。按照规定,除政府奖励之外,劳动模范还应享受如下待遇:劳模所在单位应当为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劳动模范应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劳动模范应享受疗休养待遇和体检待遇。

   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退休后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企业中市级劳动模范退休费提高5%部分,由企业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行政事业单位中市级劳动模范退休费提高5%部分,按原工资经费供给渠道解决。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按原标准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