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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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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测量规范

一、工程测量空间基准

1、大地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深度基准在沿岸海域应采用理论最低潮位面,在内陆水域应采用设计水位

4、重力基准应采用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

二、施工测设项目

1、轴线投测:将工程设计的轴线投测到各施工层上,投测前,应校核轴线控制桩。投测后,应按闭合条件对投测的轴线进行校核

2、曲线投测:实地测设对曲线相对位置起控制作用的曲线主点和其他特征点

3、细部放样:对设计资料及计算出的工程特征点进行放样测设,对异性复杂建筑,应采用三维测量方法放样

4、高程传递:普通工程应从两处分别传递高程至施工楼层,大型及特殊工程应从三处分别传递。传递高程较差不大于限差,取均值

三、施工期间变形监测

1、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监测和周边环境变形监测

2、对基坑(一级和二级)、基础(甲级或软弱乙级)、长大跨度或狭长结构、重要基础设计工程等对象,应进行沉降监测

3、对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体型狭长工程结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应进行水平位移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

4、对超高层建筑、长大跨度或体型狭长工程结构,应进行挠度监测、日照变形监测、风振变形监测

5、对隧道、涵洞等拱形设施,应进行收敛变形监测。

四、基坑监测内容、监测点布置要求施工期间沉降观测频率停工及复工监测施工期间的垂直度及倾斜监测有何要求快去下载规范!

五、8本测量相关规范强制性条文废止

强制性规范发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上述规范的规定为准。

1、《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2020第5.3.51、5.7.5、7.1.8、7.5.14、8.7.15、10.1.10条

2、《工程摄影测量规范》GB 50167-2014第4.1.3条

3、《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GB 50633-2010第5.6.7、9.1.8条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第9.1.1、9.1.5条

5、《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2014第3.1.8条

6、《冶金工程测量规范》GB 50995-2014第3.0.11、12.3.7、13.11.8条

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17第3.0.15条

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第3.1.1、3.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