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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公证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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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公证处收费标准

证明法律行为

(一) 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费

标 的 额 收 取 比 例

500000元以下 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按200元收取。

500001-5000000元部分 0.25%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 0.2%

10000001-20000000元部分 0.15%

20000001-50000000元部分 0.1%

50000001-100000000元部分 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 0.01%

(2)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费 标 的 额 收 取 比 例

20000元以下 1%,按比例收费不到50元,按50元收取。

20001-50000元部分 0.8%

50001-100000元部分 0.6%

100001-500000元部分 0.5%

500001-1000000元部分 0.4%

1000001-2000000元部分 0.3%

2000001-3000000元部分 0.2%

3000001-4000000元部分 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 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 证明收养关系:

1、 生父 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

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3、 其它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 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三)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400元。

(四) 办理证据保全。

1、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3、 对物的保全:

(1) 不动产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500元

(2) 不动产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1000元

(3) 其它物证保全,每件收费400元。

4、 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五)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 证明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 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spaN>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二)保管遗嘱

1、文字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2、音带、音像遗嘱,每件每年收费100元。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400元。

(四)清点遗产

1、遗产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200元

2、遗产价值在5-10万元的,每件收费300元

3、遗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400元

(五)保管遗产

1、凭证、每件每年收费100元

2、物品、每公证事项每年300元。

七、 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2‰收费,最低200元。

八、 证明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 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二) 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它关系的。

1、 无标的额的,每件收费200元。

2、 有标的额的,按标的额的1‰收费,最低200元。

九、 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 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 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三) 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 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元。

(五) 代拟经济合同,双方协商收费。

(六) 解答法律咨询,每次收费10元书面解答法律咨询的,每件收费50-100元。

十、 依法办理其它公证业务

(一) 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它现场公证

1、 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元

2、 营利性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500元。

(二) 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按累进制计费)

标 的 额 收 取 比 例

100万元以下 500元至0.8‰

101-500万元 0.5‰

501-1000万元 0.3‰

1001万元以上 0.2‰

(三) 证明物品销毁,每件收费500元。

(四) 招投标公证(按累进制计费)

标 的 额 收 取 比 例

200万元以下 500元

201-500万元 2‰

501万元以上 1‰

(五) 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5‰收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 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1、 民事类每件收费80元

2、 经济类每件收费300-500元。

(七) 证明财产分割

1、 公民每人每宗收费200元

2、 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宗收费500元。

(八) 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200元。

(九) 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十) 证明出国留学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十一) 证明出口商品注册商标,每件收费500元。r /> (十二) 承担公证顾问事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十三) 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次收费20元。

(十四) 公证书、其它资料翻译费,每千字收费8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收费。小语种翻译费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十一、对当事人举证有困难,需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

十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十三、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20元。

十四、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起公证事由所有事项的总称。

十五、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收取。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时,应向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

十六、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消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消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机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七、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外,公证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公证或与其他部门串通变相强制公证,也不得肢解公证事项重复收费。

十八、各公证机构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公示,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当事人的监督。

十九、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司法厅过去有关公证服务收费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