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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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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的相关要求

1、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入网救护车只能在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下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车,不得私自使用,严禁出私车、办私事、接送职工上下班、运送其他物资等。

2、救护车要在单位内部固定位置停放,随时待命,不得在院内外乱停乱放,休班救护车要有明显标识。

3、入网救护车数量、类型和车单元配备要严格按照《临沂市医疗急救中心(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试行)》进行配置,车身标识必须按照统一标准喷涂,即车身两侧喷涂“临沂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医院急救中心(分中心、站)”及国际通用“蛇杖”和120急救标志,并配备GPS导航定位系统,保证全市院前急救工作顺利开展。非入网、不执行院前急救任务的车辆一律不得使用“120”标识,已经使用的应立即清除。

4、救护车在执行急救任务途中,要及时与呼救人联系,进一步明确事发地址,并进行必要的远程自救指导等,保证出警任务及时、准确。出车人员对出车情况要及时做好四步反馈,如遇事发地址有出入或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要及时向120急救指挥中心汇报。

三、规范和透明服务收费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市物价局批复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规范的救护车收费标准,实行结算清单制度,做到收费规范、透明,严禁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对于长途转运等无明确收费标准或实行协议定价的项目,医疗机构在收费时要遵循公益为主、参考成本的原则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商定,严禁利用协议定价机会,罔顾职业道德,乘人之危搭车收费、漫天要价。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四、定期检修维护,保证安全运行

1、救护车必须配备具有丰富驾驶经验的专职驾驶员,要求职业道德良好,驾驶技术娴熟,服从调度和安排。救护车要严格按照交警部门特种车辆管理规定安全文明行驶,只有在执行院前急救任务时方可使用警灯、警笛,并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关于警报器和标志灯的管理规定。

2、救护车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防护,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及其他应对特殊天气的防滑链等设施,保证能安全、及时、顺利完成特殊情况下的院前急救任务,更好应对突发应急事件。

4、救护车要定期做好检修、保养、消毒等工作。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物品摆放有序,车况良好。入网救护车要做到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接到派车单按照白天平均3分钟内出车,夜间平均5分钟内出车。完善救护车登记、保险等使用相关手续,车辆按规定进行保养、年审和报废等。要定期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