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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取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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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取暖费标准

需要具体分析

一、居民住宅热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8.32元,非居民住宅为使用面积43.3元/平方米。

二、对公益设施、自用车库等均按住宅收取热费。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可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费,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费的,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欠交热费的1‰按日收取。

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第三十五条

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