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一般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是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继续观察的房屋。二是处理使用,采取措施可解除危险房屋。三是停止使用,无修缮价值暫时不拆除。四是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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