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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号便字什么情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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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号便字什么情况下使用

公文文号便字只有在“便签”情况下使用。红头便签只需要一些单位领导签发,不能随便发。

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在处理公务时使用的书面材料.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按照效力及使用范围的不同,行政机关的公文大体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种,其中通用公文又可分为法定公文和法定公文就是公文法规中明一般公文。

公文文号使用规定要求,公文文号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所下发的公文写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来进行填写文号,公文文号每次使用必须要登记备案,要依序进行依次发放公文文号

年份使用公元纪年,在“[ ]”内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例如:×政字[2011]11号,“×政”是××人民政府的代字,“[2011]”是发文的年份。

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黄卫食罚〔2006〕001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6-001。

另外,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处,又称落款。发文机关一般要写全称。也可盖印,不写发文机关。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间,作为发文机关对公文生效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