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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高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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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高度标准

一、净空要求

(一)上跨的公路、城市道路、铁路的净高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限界的相应规定,其净空不得小于5.5米(以最不利位置净空为准,下同)。

(二)下穿的铁路、一级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5米,下穿的二级公路、城市道路的净空不得小于5米,其余下穿公路的净空不得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下穿道路应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限高、限宽门架及相应提示、警示等标志,防止超高车辆通行下穿道路。

(三)110KV(含110KV)以下送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不得小于7米,220KV、330KV、500KV线路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分别不得小于8.0、9.0、14.0米,电力杆塔一般情况不得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

(四)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不得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输水(气、油)管道原则上不得利用桥梁跨越高速公路。采取钢(铁)型管、渡槽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水(气、油)管道,净空不得小于5.5米。

下穿高速公路管线应采用埋设方式设置,其埋设深度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做好安全论证,保障高速公路结构设施安全及管线运行安全。

答限高有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超级超限。一级超限至轨道面1250毫米,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但超二级超限150毫米。三级超限,超过二级超限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