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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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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

1、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达到领取年龄的失地农民

3、个人未缴费的80元/月,个人缴费3600元的120元/月,个人缴费6600元的160元/月。

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