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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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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加强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对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项目资金是经中央、省、市、县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由县财政拨付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类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投资。

   第三条 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收到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填报“XX县项目建设资金预付(拨账)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审批文号、资金下达文号、总投资、上级下达、其他资金、建设地点、开竣工时间、累计拨付资金、本次申请资金等)”,加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负责人、项目监理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经办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及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长审批最后,项目实施单位在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报账)手续.根据财政体制改革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原则上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 财政性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程序是:项目计划和资金到达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首先做好项目的前期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县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通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报账专户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填报项目资金预付申请表,随附工程建设合同、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提出项目资金预付申请(50万元以内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可高于30%,但最高不超过50%5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不超过30%),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报账手续。项目实施中,需二次预付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县财政部门拨付第二批预付资金,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首次预付资金进行报账,第二次预付资金原则上也不超过30%,累计预付资金不得超过70%项目实施后期,实施单位需再次预付资金的,按二次预付程序办理预付手续,预付资金额度原则上仍不超过30%,累计预付资金不得超过90%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同时填报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完善报账手续,提供工程发票、验收报告等,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拨付剩余资金。

财政直管项目资金安排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由县财政局汇报分管县长及县长审定后按上级相关要求办理安排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汇报分管县长及县长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五条 用政府性基金、财政预算内专项收入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拨款。

    第六条 上级下达各类财政性建设项目、财政扶贫、财政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以工代赈、国债、扩大内需、易地搬迁等项目资金单项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此办法执行,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项目资金除外.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