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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由哪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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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由哪国提出

德国提出的。

在民法上,“权利能力”一词源于1896年通过的《德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德国民法典》没有对权利能力作定义式规定,对权利能力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表述。拉伦茨认为:“在法律上,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承担者的能力。”梅迪库斯说:“一般说来,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