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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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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

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食品犯罪罪名有哪些种类

1、食品犯罪罪名的种类有: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因为在我国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对一类罪名的总称。

3、食品安全犯罪是刑法理论上对具有同类犯罪对象的一系列罪名的总称:

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

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三、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预案的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预案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其中,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此外,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