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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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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8条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异地申请变更登记的,异地车管所交付的是签注过变更信息的旧行驶证,新的行驶证由车辆登记地车管所重新制作,车主收到新行驶证后原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