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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法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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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法人条件

一、门诊部、诊所的法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二、医院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有以上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及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申请医疗机构法人条件

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初审为25个工作日,审批为45个工作日。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申请与初审批: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在收齐全部申报材料后,如同意由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应给予书面答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诊所及与相关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门诊部或其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

(2)执业登记: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县卫生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

2)《任职履历表》一式两份

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报《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影印件各一式两份

4)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填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5)《资信证明》一式两份

6)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

7) 合伙或者联营应有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影印件一式两份

8) 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科室设置情况一式两份

9)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式两份

10)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式两份

11) 卫生技术人员健康体检证明每人影印件一式两份

12) 《申请应聘社会医疗人员审批表》四份

13)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14)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式两份

15)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一式两份

16) 医疗机构用房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一式两份

17)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科室设置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