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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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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三要件

分别是关联性、适格性和经法定程序查证。

关联性是证据能力的第一个要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适格性是证据能力的第二个要件。具有关联性,且没有不适格情形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如果具有十大排除规则的第二种至第九种中任意情形之一的,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法定程序查证是证据能力的第三个要件。具有关联性、适格性,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也不具有证据能力,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质言之,具有关联性、适格性,且经过法定程序查证的证据,是有证据能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