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医疗费报销规定
一、离休人员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二、离休人员医保住院报销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异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医发生的费用
5、当年度费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不予办理情形: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离休人员的医疗医按百分之百给予报销,包括门诊住院等,即不从自己的腰包里掏钱,他们还每月享受一定金额的照料费。
离休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以解放战争时期为界限,即194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