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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河道违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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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河道违建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占用河道违建必须拆除,恢复原样,同时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河道违建,首先,如果确定是未报建就自行占地建造的建筑均为违章建筑,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必须予以坼除。

其次,在确认为违建后,有物主的会公告限期整改通知期,物主必须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自行按要求整改,对拒不整改者,将联合多部门执法,强制拆除。对无物主建筑,直接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