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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安全事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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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安全事故标准

一、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事件的报告及前期处置

1)接到事件报告后,领导小组组长应立即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部门及日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通报。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事件发生时间、事件发生的单位及地点、事件的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人员伤亡情况、财产受损情况、事件危害是否有扩展的可能、对事件单位的处置措施的建议等。

2、启动应急预案

领导小组接到事件报告后,除了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日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的同时,领导小组应召开事故处置会议,对事件进行评估,确定事件的等级。

3、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根据领导小组下达启动食品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决定,领导小组组长立即启动按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4、实施应急处置。

1)初查

领导小组组长对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条件)及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有无不合格或非食用原料(含添加剂)对可疑原辅材料、添加剂、半成品及产品立即抽样送质检机构检验掌握原辅材料、添加剂供应商及产(成)品流向可根据事态,暂停生产、销售,已售出的通知经销商产品暂时下柜可根据情况,向领导小组上报简要信息。

2)核查

领导小组组长根据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进一步核查。

(1)原辅材料、添加剂及产品检验合格:应严格检验或根据分析扩展检验参数再次检验。若仍未检出可疑物,继续配合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并将此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建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终止。

(2)原辅材料、添加剂合格,产品检验不合格(有毒有害):进一步检查生产工艺每一环节,检查生产设备,检查操作人员及往来人员,生产用水,排查二次污染源。

(3)原辅材料、添加剂、产品检验不合格(有毒有害):进一步追溯原辅材料来源或添加剂供应商将产(成)品流向及时向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汇报,启动召回制度。

一级安全事故标准

安全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法律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