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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临时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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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分为一般救助标准和重大困难标准。符合多种救助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拟定救助标准。一般救助标准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

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原则上对于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孤儿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因上述原因导致家庭入不敷出的家庭,不设置起付线。对于具有一定基本生活条件,因上述原因当年度在扣除各项保险、救助后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