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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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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保密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根据保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秘密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