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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转特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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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转特困标准

认定标准: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