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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转岗后的工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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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转岗后的工龄怎么算

当事人在企业内部转岗,其工龄仍按入职时延续计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乙方的岗位约定,但由于企业经营的需要,或当事人岗位适应性等等方面的原因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劳动者的岗位,这是内部岗位的变化,不影响当事人在企业的工龄,因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依然在的,劳动合同是延续有效的。所以工龄也是延续计算的。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

1、

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其调动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2、

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及调派前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3、

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

4、

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