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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废弃处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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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废弃处理是

1、贮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把本部门产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

3、各部门、车间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遵循“废弃物出自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负责处理”的原则,不得随意拋弃。

4、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5、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6、运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7、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8、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9、剧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管理。

10、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11、转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各责任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12、各有关责任部门负责制订在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13、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安全环保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经理和当地县以上环保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中规定: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的废弃地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证询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