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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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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 8-2011):城市测量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7、1.2 城市工程测量采用的坐标和高程系统,应按当地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应采用当地城市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

7、2.2 定线中(轴)线点、拨地界址点相对于邻近高级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cm。

7、2.3 定线、拨地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线导线测量除可不埋石、钢尺量距要求另行规定外,其他应按三级光电测距导线或钢尺量距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执行。

2 拨地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拨地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7.2.3

拨地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n 为测站数。

3 定线、拨地导线超长时(不宜超过规定长度的1.5倍),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26cm。当导线超长或平均边长较短,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12时,应适当提高测角精度。

4 当定线、拨地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3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5 在控制点比较稀少的地区,定线、拨地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

7、2.9 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线、拨地计算,方位角可根据需要计算至1”或0.1”,距离、坐标计算至lmm。定线应抄录或用计算机打印成果表,中线各点坐标、各段方位角、边长、路宽与曲线半径及略图等资料应齐全,发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拨地需抄录或用计算机打印界桩坐标通知单并附略图,发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

2 定线、拨地工作完成后,资料需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7、3.6 工矿区细部测量与现状图的细部坐标点的位置中误差和细部高程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7.3.6-1的规定。

细部点位置与高程中误差(cm) 表7.3.6-1

细部点位置与高程中误差(cm) 

对于不测细部坐标和高程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需要进行细部测量的工矿区,可按城市基本地形图的要求进行测绘。

7、3.7 水下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主要规定:

1 水下地形测量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图幅分幅、等深(高)距应与该测区陆上地形测量一致,两者应互相衔接。

2 测深前应了解测区水域的礁石、沉船、险滩等水下障碍物及水文气象资料,以利避免发生事故和漏测。

采用测深锤、测深杆作业,遇大风浪难以读数时,应停止工作。

3 水面的高程,可直接测定或设置临时水尺测定。水尺位置及数量的设置,应能控制整个测区内水位的瞬时变化。水尺零点高程或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