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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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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