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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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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100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